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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
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第七条有关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请求,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,不得向其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。工信部认为,未经用户同意的商业营销信息,均可被归到“骚扰”的范畴之中。
麻烦您提供一下您供职的单位或企业相关信息,以供我作为向工信部检举材料之用途。感谢您的配合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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